妈妈不再担心我被保险中介忽悠 录音+录像 保险业“双录”销售即将开始
■《东江时报》记者刘乙端
对于市民来讲,购买保险,最害怕被代理人忽悠?没关系,以后有了纠纷,播放录音录像一看就能查明了。日前,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11月1日开始,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都要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销售欺骗误导行为无处遁形
所谓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业内对录音和录像这种操作手段简称为“双录”。
早在2016年8月,行业曾对《管理办法》进行过意见征求,历时一年《办法》出炉。业内人士表示,此前,惠州地区银保渠道已实行 “双录”规定,不少险企已累积了一定的经验。保监会人士表示,《办法》现实意义在于:一方面有效遏制广为诟病的销售欺骗误导情形;另一方面,督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东时记者了解到,人身保险合同期限一般比较长。销售人员为了提高销售业绩,有时会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或隐瞒重要的告知事项等。消费者又很少会在购买产品时有意识地保留相关证据,保险监管部门虽投入了大量资源进行调查,但由于当时的销售过程难以还原,销售欺骗误导行为难以查实,消费者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通过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就可以有效治理这一行业顽疾。
电话销售保险需全过程录音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 (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销售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办法》明确可回溯管理内容。电话销售渠道的业务需全程录音;其他实施可回溯管理的,应对销售关键环节 (保险销售人员出示证件和相关资料、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等环节)进行录音录像。保监会官网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今年6月开出的4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与电销有关。
视听资料等数据需严格保密
《办法》指出,“双录”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剪辑。保险公司应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建立质检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对成交件视听资料进行质检。
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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