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期限是多少?
律师:
我几年前给父母买了一套二手房供父母养老用。在购买该房屋时,卖方说房屋未满5周年,税费较高,约定等房屋满了5年之后再过户。我已经交完90%的房款,装修入住了。上半年我弟弟生了二宝,我父母就去上海给我弟弟看小孩去了,偶尔回来惠州住。前些时候,我接到了法院的电话,说让我们限期搬离该二手房。说原房主因为欠别人的债务,被别人告了,现在我父母住的这套房子已经执行,过户给了原房主的债权人。我匆匆赶到该房屋,才发现一个月前法院在该房屋大门贴了一张公告,由于忙,一直没有人去我父母家,谁也不知道房子被法院执行的情况。听朋友说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异议。请问:我们不服执行结果,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如何规定?
读者:罗先生
罗先生: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于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内容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可见,最高法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销案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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