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能让孩子处于失管状态 今日惠州网第41期“法治在线”聚焦未成年人保护

惠州日报 2017-07-20 01:55

昨日,刘俊华、刘伟做客“法治在线”与网民就未成年人保护相关问题进行交流。本报记者李松权 摄

本报讯 (记者付巨晗)惠州报业传媒集团旗下今日惠州网 “法治在线”昨日进行第41期直播,邀请了惠州市第一中学党委书记、初中部校长刘俊华,广东尚宏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国家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主持人:提到未成年人保护就必须要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先请刘伟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这部法律的意义。

刘伟: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它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台阶。第二,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法律保障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第四,法律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原则,增强了法的针对性;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的责任。

父母离婚不能把孩子当成私有物品争来争去

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专门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它从哪些方面做出了规定?

刘俊华:首先是家庭保护方面。比如,父母不得让孩子辍学、不能私自偷看孩子日记、不得实施家庭暴力;父母外出打工,要给孩子找一个监护人,不能让孩子处于失管的状态。

其次是学校保护方面。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老师不能在教室里抽烟、教育学生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校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

再次是社会保护方面。不得利用未成年人进行乞讨、小孩丢失监护单位要担责;娱乐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烟草专卖店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最后是司法保护方面。审理民间离婚案件的时候,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需要听取有表达意愿的未成年人的意见,父母双方不能把孩子当成私有物品争来争去。法院可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设立未成人法庭,讯问时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媒体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照片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相关信息的资料。

司法机关应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涉罪未成年人

主持人:这位网友问,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跟其他刑事案件有什么不同的地方?

刘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司法保护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进行了加强。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有一些不同,我结合一些案例说说其中不同的规定:小刚是八年级的学生,14岁,比较调皮、不爱学习,老师也很伤脑筋。有一天老师就突发奇想,对小刚搞了一个无记名投票,就“要不要让小刚继续在校读书”的问题在全班进行投票,这样就给小刚产生了很大的压力。小刚的父母看到孩子不爱上学,就安排小刚到商场当服务员。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社会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等恶习。小偷小摸,受到了商场的警告;后来甚至入户盗窃,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审问。

主持人: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司法机关有不同的做法?

刘伟:在案件中,公安没有开警车,也没有穿警服主要是为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在讯问未成年人的时候,要求其父母到场,而成年人没有这样的规定。同时,有些地方司法机关还有更加人性化的举措。比如,司法机关一方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持震慑效应;另一方面,坚持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涉罪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宽容不纵容,严管又厚爱,在依法慎重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为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预留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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