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建筑应与周边景观协调 《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再度征求意见
东江时报讯 记者侯县军 近日,该条例再度征求意见,市法制局在惠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发布关于征求 《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两个月前,市园林管理局官网曾公布《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拟由城管派专职执法人员
结合 《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市法制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该条例部分内容的相关情况。
目前,具有风景名胜区保护职能的各管理部门之间没有一个制度化的沟通协调机制,部门之间相互协助的合力与风景名胜区管理需求之间有很大差距,且由于西湖管理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整个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执法陷入了 “管得了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了”的尴尬境地,严重影响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维护。
《意见稿》第五条提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派出专职执法人员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行政执法。惠城区人民政府及市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水务、旅游、林业、文化、公安、宗教、公用事业、市容环卫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自职责协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该负责人表示,通过立法解决西湖风景名胜区执法难问题既有必要也很迫切。条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派出专门针对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专职执法人员,景区管理局协助专职执法人员执法。这样既可解决风景名胜区常态化执法的问题,又可实现对风景名胜区执法效能的有效监督。
保护范围内有建设限制和要求
目前惠州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高度、密度、外观、风格等与景区风貌不协调的情况时有发生,迫切需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意见稿》第十一条提出,惠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性质、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该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及外围保护地带进行建设活动均需经西湖风景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以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禁止建设的项目有哪些。
东时记者留意到,《意见稿》规定的涉及最高罚款额的事项是违建,该《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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