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招标 公益不得少于3成 惠州公益管理暂行办法出炉

东江时报 2017-05-01 00:05

市民乐园的公益广告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东江时报》记者张艺明 摄

东江时报讯 记者张荟婷 公益广告是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的引航标。日前,市文明委印发 《惠州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明确公益广告的宣传手段、作品生产、监督管理等重点内容,旨在促进惠州市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让公益广告在惠州市文明城市创建中发挥作用。

工地围挡应发布公益广告

《办法》要求,城乡建筑工地设置围挡的,施工单位应在围挡上发布公益广告。属公共事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围挡应全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属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也应发布30%比例的公益广告。城乡规划部门作为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各类广告设施所有者发布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30%数量的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根据《办法》,各县(区)在闹市区、主干道、高速路口处等重要位置设置若干广告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惠州市区设置标志性公益广告专用设施,镇街和村居也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一定数量的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并在各类基层宣传栏设置固定区域用于刊播公益广告。全市各机场、火车站(含高铁站、城轨站)、汽车客运站、航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固定公益广告位,专门用于刊发重大主题公益广告。

此外,在城乡主干道、高速公路、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交车站、地铁车站、航运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路名牌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出租车、城轨、长途客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播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商家临街所有电子显示屏应刊播公益广告。

媒体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办法》指出,各级各类媒体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和广告设施刊播公益广告。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当安全、整齐,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市级报纸每月刊登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车载移动电视、楼宇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电影院线在播放每部电影前应播出不少于1条(次)的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制作者享有著作权

《办法》提出,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转为商用。所有审批的户外广告版面空置期必须无偿自觉刊登公益广告,具体由审批单位协调落实。《办法》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办法》,各职能部门应在每年的12月1日前向公益广告宣传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提交下一年度公益广告重点选题,联席会议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任务,确定年度宣传重点。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或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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