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止红花湖游泳,你怎么看? 市园林管理局本月26日召开听证会
红花湖绿道蜿蜒在苍翠群山之中,犹如一条绿带,成为市民休闲好去处。 《东江时报》记者杨建业 姚木森 摄
■日前公布的《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含红花湖)水域游泳、洗澡、便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本报讯 (记者傅晨雨)记者昨日获悉,本月26日上午,市园林管理局将就《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游泳事项召开听证会。
立法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游泳有先例
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广东省首批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城市名单,惠州赫然在列,自公布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惠州拟立法禁止在西湖风景区内游泳,对此,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主任、惠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杨择郡认为,这是城市治理水平提升的表现。
“为风景名胜区禁止游泳立法,惠州并不是孤例,相对来说走得有点
慢。”杨择郡指出,早在2004年
北京就成为首个地方立法禁
止在风景名胜区游泳的城市。日前,在杭州西湖游泳被罚款150元不服气的一位杭州大爷,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随后法院判决驳回这位大爷的诉讼请求。
红花湖风景区系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作为红花湖景区的管理单位,市园林管理局有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同时,对于破坏景观的行为也应该进行有效的禁止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在红花湖游泳是否破坏了红花湖景区的景观?杨择郡认为,红花湖景区一直明确禁止游泳,游泳者均属于自发无序地前去游泳,这会对景区和谐造成一定破坏,特别是某些游泳者当众更换泳衣等行为更是破坏了公序良俗。
游泳不适于任何场所
“公民享有在公共活动区域休闲健身的自由,健身包括骑行、跑步、登山、游泳等活动。”网友“zxlsx”在本地某论坛发帖称,红花湖景区系公共活动场所,这种不允许健身的行为,剥夺了市民的权利。
“游泳是个人爱好,并不属于基本权利。”杨择郡告诉记者,游泳是
一项体育运动,并不是人与生俱
来的功能。游泳作为一个体育项目得以发展还是近几十年的事。根据公开资料显示,1828年,英国在利物浦乔治码头修造了第一个室内游泳池,这种泳池到19世纪30年代,在英国各大城市相继出现。1837年,在英国伦敦成立了第一个游泳组织,同时举办了英国最早的游泳比赛。
纵观历史,游泳并不属于人的基本权利。对于泳者而言,游泳是一项上佳的健身运动。与此同时,游泳具有改善心血管系统、提高肺活量、提高呼吸系统的机能、改善肌肉系统的能力等各项有益健康的价值功能,但它不属于人类生存权所涉及的功能。“游泳与广场舞、唱歌、打球是同样类型的运动,但是不适于任何场所。”杨择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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