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3200余户纳税人进行业务培训 惠城区国税局三大举措助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专题纳税辅导例会。
本组图片均为本报采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点工作,为进一步提高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质量,惠城区国税局精心部署、提早谋划,抓指标,重考核,全力以赴抓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落实。
一是迅速召开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及时传达市局工作精神。认真部署201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明确工作时限和责任,量化、细化工作任务。同时,惠城区国税局领导亲自挂点各税源管理单位并深入一线进行督导,着力加强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好绩效考核工作要求。
二是积极组织开展专题纳税辅导例会。自3月份以来,惠城区国税局先后组织举办了12场(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会,内容涵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政策及相关申报注意事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多个方面,累计向3200余户纳税业户代表进行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
三是多渠道、全方位组织进行宣传。分别在单位外网、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告栏等地方公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印制并发放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手册及各类宣传资料5000余份,多举措加大汇算清缴工作的宣传力度,确保让相关纳税人“应知尽知”。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释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年一度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惠城区国税局就一些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给予细心解答,以供参考。
问: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具体是什么时候?
答: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前。
问:谁要参加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问:纳税人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问:2016年度汇算清缴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详细可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文。
问:听说税务总局提供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具体是如何操作的?
答: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指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提供风险提示服务。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对象为查账征收,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纳税人在互联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后,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很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详细操作可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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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优惠政策速递
据悉,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支持重点行业转型升级,促进“惠民网”横向广覆盖,税务部门出台了立体式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那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又能适用哪些政策?日前,惠城区国税局亦给予了介绍。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6年度汇算清缴适用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相关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详情请查看以下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2.《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最新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提高到50万,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详情请查看文件《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016年度汇算清缴适用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附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情况归集表》)。政策详情请查看以下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7年12号)
2017年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最新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政策详情请查看《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本报记者卢振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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