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设施未建成就生产受罚 律师解读超标排放生产废水案

惠州日报 2017-05-31 04:23

2月17日,惠城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位于小金口街道办的惠城区渝万精密五金配件厂擅自扩建了2条蚀刻生产线、1条显影生产线,而扩建生产线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生产废水未经收集通过下水管道排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惠城区环保分局于3月16日向该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厂停止生产或使用扩建生产线,并对该厂处以20万元行政罚款。同时对该厂外排废水中重金属铅、铬超标3倍以上,铜、锌、镍超标10倍以上的违法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厂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惠城区环保分局于2月21日将该案移送惠城区公安分局,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3月28日依法批准逮捕嫌疑人。

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焕茹认为,该厂擅自扩建生产线且扩建生产线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并将产生的废水未经收集通过下水管道排至环境的行为,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基础上,还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属于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以及第四项认定该厂行为已"严重污染环境",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近年来,特别是2015年新的 《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惠州市各级环保部门不断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市民群众的环保法律知识宣传培训,如即将到来的“六五”世界环境日,就是环保部门宣传普法的重要节点。届时,市环保局将举办相应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市民群众及企业知法守法意识。 本报记者陈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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