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名义购房险些过不了户 法官提醒:恶意规避楼市政策可能引发更大风险
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卢思莹 周泽锋 黄春艳 开发商提供了“首付贷”凑齐首付款,却因购房者银行按揭未获批,转而起诉欲解除合同;外地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险些过不了户。日前,大亚湾区人民法院通过两个案例提醒广大购房者:“首付贷”和“以他人名义买房”是规避楼市调控政策的行为,规避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管理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规定,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会因此无效,但可能导致更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1
开发商提供“首付贷”按揭未获批
判决书显示,2015年6月,李女士购买了大亚湾鑫某置业公司 (下称“鑫某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因李女士首期款资金不足,双方除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签订了《借款协议》。
上述合同约定:房款总价70万元,首期款21万元,鑫某公司向李女士提供借款13万元用于支付首期款,分期还款,余款49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同时,鑫某公司还出具《承诺书》,承诺15日内办理完按揭贷款手续。
后来,李女士支付了首期款8万元及维修基金5380元,陆续还款近6万元。因鑫某公司开发的涉案楼盘不符合银行授信政策未能通过按揭准入,李女士的银行按揭贷款最终没有通过审批。
鑫某公司却诉至大亚湾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但都被法院的驳回。
一审判决商品房买卖合同要继续履行,购房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给开发商,购房者开庭时表示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案例2
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惹官司
根据判决书,2016年6月,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黑龙江籍的董先生因自己不符合在大亚湾购房的按揭贷款资格,借用一孙姓市民的名义购买了程先生的一套二手房,并签订了《惠州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董、程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60万元,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董先生支付了购房款、佣金、税费等共计63万余元。
后来,程先生的妻子声称不知道此事,夫妻两人拒不配合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董先生诉至大亚湾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支持了董先生关于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恶意规避政策或有更大风险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周勇庭长提醒,随着楼市调控政策落实执行,规避的目的将越来越难实现。尤其是惠州市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惠州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了新房3年 “锁定期”、严禁“一房多卖”、杜绝“首付贷”、打击虚假宣传等,开发商和购房者可能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
周勇说,如“首付贷”的案例,若购房者因资金问题未交齐购房余款,鑫某公司又企图收回房源再高价卖出,就不能以“首付贷”违反相关政策为由进行抗辩。且该公司出现了信用问题,为履行能力不足的购房者提供贷款,断供风险更大,开发商也会因此被监管部门予以严厉处罚,存在较大经营风险。又如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的案例,作为实际购房人需要承担实际购房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及挂名人抵押、转卖房屋、财产被继承等法律风险。 江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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