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偏僻村道碰瓷 一团伙因敲诈勒索无牌三轮车获刑

惠州日报 2017-04-24 06:19

本报讯 (记者赖金朗 通讯员马塨 周思颖 邱嘉滢)日前,惠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据了解,该诈骗团伙利用租来的小汽车和自行车,流窜于惠东县偏僻乡镇村道,设局对无牌三轮车实施“碰瓷”,多次作案敲诈、骗取三轮车主的钱财。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经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张某、邹某、杨某和付某(另案处理)经预谋,从清远市租用一辆黑色海马牌小汽车,搭载作案用的自行车来到惠州市惠阳区,后窜至惠东县偏僻的乡镇村道,物色无牌三轮车实施“碰瓷”,敲诈、骗取他人钱财。到达惠东后的当日和次日,该团伙多次作案。8月19日,刘某、付某、杨某等人在惠东陈塘水泥厂路段,先后两次对被害人尹某等人实施“碰瓷”,但均因被害人察觉而未得逞,后付某因害怕事情败露而暂时离开躲藏,而刘某、张某、邹某(接替付某)、杨某等4人则继续寻找作案目标。

同日18时许,刘某、张某、邹某和杨某4人来到惠东县白花镇与惠阳区良井镇之间的村道,由刘某驾驶小汽车在前行驶,张某坐在副驾驶,邹某骑自行车载着杨某在后跟随。至19时许,被害人张某华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车行驶至被告人刘某驾驶的小汽车后面时,刘某故意放慢车速并急刹车,被害人张某华见状忙打方向躲避并超过小汽车往前行驶。骑自行车载着杨某的邹某则在三轮车超过去之后,迅速装作被撞跌倒在地并叫停三轮车,称被撞伤,要求被害人张某华送他们到医院检查治疗。被害人张某华遂陪同邹某、杨某到平山街道城南正骨医院。经过X光检查,确认杨某肩胛骨受伤(之前已被团伙成员打伤)。作案时负责驾驶小汽车的刘某,假冒成受伤的杨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通电话谈赔偿问题,称其不赔钱就打110报警,被害人张某华想到自己的三轮车无牌无证,害怕报警,便答应通过找老乡凑钱支付给“受伤”的杨某9000元私了此事。被害人事后方觉事情不对劲,遂报警。当日22时许,刘某团伙五人(其中一人另案处理)驾乘上述汽车欲离开惠东平山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赃款9000元、手机12部及海马牌小汽车一辆。

惠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以“碰瓷”的方式多次进行敲诈勒索,应从重处罚,鉴于前两次敲诈勒索未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4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认罪悔罪表现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地位等情节,分别判处刘某等人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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