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旅游滑倒骨折获赔2万多元 惠州仲裁委裁决首例旅游纠纷案件

惠州日报 2017-03-02 09:42

李先生旅游期间滑倒导致脚踝关节骨折,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旅行社赔偿治疗费等损失。日前,惠州仲裁委作出裁决,旅行社最终赔偿2万多元。据悉,该起案件是惠州仲裁委裁决的首例旅游纠纷案件。

案件回放

游客景区内不慎滑倒致右脚踝关节骨折

2015年国庆黄金周期间,李先生报名参加惠州市某旅行社的华东4市游。在苏州狮子林景区游玩时,因景区内人头攒动,景区内的石头小路狭窄拥挤。李先生踩到石子,一个踉跄滑倒在路边,右脚顿感疼痛难忍。李先生在导游的陪同下到当地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右脚踝关节骨折。回到惠州后,他到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了2万元治疗费。

“感觉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李先生第一次遇到旅游受伤的情况,好心情全无,还不知道该如何维权。在一个律师朋友的帮助下,李先生看到与该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上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对可预知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李先生与朋友认为,旅行社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于是向惠州仲裁委申请了仲裁。

双方争议

受伤谁之责?双方各执一词

惠州仲裁委在受理该宗旅游纠纷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对于旅游过程中旅客受伤该谁来担责这一焦点问题,双方展开了辩论。

李先生认为,游客在游玩危险景点时,该旅行社工作人员没有提醒路面湿滑,容易滑倒。他要求旅行社赔偿2万元治疗费,以及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8万元。

该旅行社则认为李先生主观上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景区台阶滑倒摔伤,属于意外事故,责任不在旅行社。此外,苏州狮子林景区不属于潜水、攀岩、探险等高风险体验活动景区,不是李先生说的“危险景点”。李先生把全部责任推给旅行社,是无限扩大旅行社责任的行为,申请驳回李先生全部诉求。

仲裁结果

旅行社旅行风险告知存在疏忽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旅游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李先生交付了旅游所需费用后,旅行社就应该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除了游览景点外,同时还应在合理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证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基本的服务要求和质量标准。其中,就包括对可能的危险予以事前的提醒和预防。

该旅行社在履行风险告知及提醒的旅游合同附随义务时,存在一定疏忽。如在解说提醒时,有可能因为李先生没有注意听,或外界嘈杂影响导致提醒不到位。这时,应该以书面文字的形式告知,才可能使游客应知尽知。李先生提出没有听到旅游危险提示,该旅行社也不能确切地证实已经通知所有游客。旅行社的行为与李先生的受伤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应承担责任。

最终仲裁庭裁决,旅行社向李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如果旅行社不履行,李先生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决作出后一个月,该旅行社向李先生支付了赔偿金。

本报记者曾兴华 通讯员叶玉强

新闻推荐

罗浮山新设8个“第三卫生间” 惠州市景区出新招强化服务

罗浮山朱明洞景区新大门。罗浮山朱明洞景区游客中心。国家旅游局日前宣布,经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