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员工原因停工,工资该如何付? 律师解惑

惠州日报 2017-02-06 11:11

律师:

您好!我在惠阳区一家公司打工,入职4年多,最新签订的一次劳动合同是2017年12月到期。公司最近由于订单严重不足,决定仅留小部分人值班,其他的人停工待岗,放假回老家,等复工通知。通知发出后,有的人选择了辞职。我年龄比较大,找份工不容易,且多年从事的工作做熟练了,不想再换公司,就服从公司的停工安排。可是,由于目前公司的经济形势不太好,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通知咱们复工,也不知道停工期间的工资怎么开。请问:法律有规定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方法吗?

读者:张先生

张先生:

您好!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您的情况符合非员工原因的停工工资支付规定,若您停工的时间未超过30天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若停工时间超过30天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您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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