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肇事 保险公司不赔付 市中院二审判决一宗醉驾交通肇事案
编者按 在惠州市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之际,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惠州日报社协办的《以案说法》栏目今日与读者见面。
近年来,惠州市两级法院全力推动司法惠民、司法公开,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等工作,整体工作水平不断提升。群众在参与诉讼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感受到了公平与正义,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越来越得到保障与发挥。
当前,恰逢惠州市刚刚启动“七五”普法工作,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日渐增加。为深入推进法院司法惠民工作,让更优质的法律资源服务群众,使群众享受更好、更权威的“身边”法律服务,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日报适时推出《以案说法》栏目,通过一个个案例向市民普及法律知识。
由于道路状况复杂,有时难免会出现交通事故。一般损失不大的情况下,当事人会相互理解并快速协商解决。但是,也存在当事人互不相让最终上法庭的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宣判一宗典型的交通事故案,其中既涉及醉驾,也涉及保险赔偿。最终,市中院对一审部分判决事项予以变更。
案情回放
酒驾致二次追尾事故两人受伤4车损坏
2012年11月15日19时53分,陈某文驾驶粤L××888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奥林匹克体育馆往江北方向行驶,至金山大道金山一桥路段时追尾碰撞同方向、由谭某卡驾驶的粤L××922大型普通客车。
发生事故后,张某新驾驶粤L××999号小型普通客车 (乘载原告林某佳、王某才)到达事故现场,停在粤L××888号后面的机动车道上。随后,郑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2.22mg/100ml,属醉驾)驾驶粤L××562号轿车追尾碰撞,导致粤L××999号车向前移动又碰撞粤L××888号车尾部及站在车尾的林某佳、王某才,造成两人受伤,4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2年12月7日,公安机关认定:第一次事故陈某文负事故全部责任,谭某卡不负事故责任。第二次事故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新负事故次要责任,林某佳、王某才不负事故责任。
庭审实录
一审支持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诉求
一审原告林某佳诉称:第一被告郑某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第二被告李某贤是该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第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作为本案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亦应当依法在强制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等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先予赔付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林某佳从粤L××999号小型普通客车下车后,被郑某驾驶的粤L××562号轿车追尾碰撞受伤,其相对粤L××999号小型普通客车及粤L××562号轿车均为第三人。
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支付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款等。
上诉争议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支付
宣判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肇事司机醉驾,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郑某、李某贤承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也提起上诉称:林某佳是被保险人,而非第三人,公司不应当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责任。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予以确认。但郑某酒后驾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主张商业险免赔合法有据,一审判决对此处理不当,予以纠正。该赔偿款应由郑某、李某贤负担。
发生事故时,林某佳处于车辆外,相对两肇事车辆而言已经处于第三人的位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本案两上诉人对本案一审认定的护理费、误工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提出异议。经审核,一审对以上赔偿费用的认定准确,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酒驾醉驾可能获刑并承担巨额赔偿
酒驾、醉驾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对于肇事司机酒驾醉驾致人损害,保险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否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免赔呢?
本案审判员卫书平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惠州市两级法院均参照2008年制定的《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一般应认定这类免责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至于该条款的效力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另案处理,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受害人。保险公司对于此类案件均不服,不断地上诉和申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不好。
卫书平表示,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市中院随之明确,只要保险人在保险单尽到了提示义务,这些禁止性规定的驾驶行为的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予以免赔。
卫书平提醒广大驾驶员,酒驾、醉驾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规定该类行为可能被判刑,并且要承担巨额的赔偿。因此,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本报记者付巨晗 通讯员卢思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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