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对象死难情节须现场调查 惠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本报讯 (记者马海菊)记者从市政府网站获悉,《惠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 (试行)》经十一届1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正式实行。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 (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
《制度》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人员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等进行审核,对申报对象的死难情节进行现场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对符合烈士评定的,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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