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 《惠州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公布

惠州日报 2016-11-10 14:38

日前,《惠州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公布。根据《方案》,出租车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新增出租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

巡游车网约车是城市公共交通补充

《方案》提出,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城市公交属于基本公共服务,发挥主导作用;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属于中高端、个性化出行服务,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

在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出租车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新增出租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

根据《方案》,新增和到期后继续经营的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经营权期限为6年。现有巡游车经营权已实行有偿使用的,经营权到期后不再实行有偿使用。记者了解到,市区2013年新增加300辆出租汽车,当时已经取消有偿使用费。

企业信用情况作为经营权考核标准

《方案》提出,建立完善以企业诚信评价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退出制度。新经营权准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依据企业诚信评价考核结果等方式进行配置,择优确定经营者;以企业诚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对经营权期限届满和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这意味着未来惠州市巡游车的经营权将主要依据企业的诚信程度以及服务质量水平作为考核依据。

《方案》明确规定,企业的巡游车经营权与车辆产权“两权合一”,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企业与市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巡游车经营权使用合同或协议,新增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现有经营权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经营权使用合同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允许将巡游车转换成网约车

针对出租车承包费问题,《方案》要求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建立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集体协商和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实现驾驶员收入水平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针对目前网约车对巡游车市场的冲击,《方案》也提出要推动巡游车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行业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引导巡游车企业利用原有的车辆和人员优势,主动探索自建或接入互联网平台,提供互联网电召服务,实现转型发展。经申请审核批准,允许巡游车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将巡游车转换成网约车。

本报记者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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