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教师获博士学位奖5万元 惠州市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升奖励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张 斐)记者昨日从市教育局获悉,实行了4年的《惠州市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升奖励管理办法》即将修订。《惠州市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升奖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起
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奖励范围从公办教师
扩大到全体公、民办教师,对就读的学校没有设限。凡惠州市所属公、民办中小学(中职)和技工学校在职教师,2016年12月1日后参加国家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教育类或专业对口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的惠州市所属公、民办中小学(中职)和技工学校在职教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视为专业对口:报读专业与本科毕业专业学科吻合;报读专业与目前教授课程所属专业学科吻合;报读专业与本人专业技术职务吻合),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奖励2万元。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奖励5万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凡报读非教育类或与上述条件不符的,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教师参加同一层次研究生学习的,市财政只对其进行一次奖励。根据征求意见稿,2016年12月1日前已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并备案教师的奖励标准和认定时间按惠市教(2012)161号《惠州市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升奖励管理办法》(即老办法)执行。未备案教师不再接受奖励申请。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在领取奖励前,要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书,并至少在惠州区域内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体为:硕士研究生5年、博士研究生8年。服务协议要作为申报奖励材料一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和县(区)主管部门。
享受奖励政策但未满服务年限调离惠州辖区学校的公办学校教师和未满服务年限调离本校的民办学校教师,应向市财政退还奖励资金。退还标准为:奖励金额÷应服务年限×未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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