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律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仲裁法律文书可作为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法律依据

惠州日报 2016-10-17 15:05

仲裁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制度,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其与诉讼共同构成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那么,仲裁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惠州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邓秉文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解答。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生效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邓秉文告诉记者,仲裁与诉讼一样,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同时,仲裁裁决具有广泛执行性。依据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国内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150多个国家与地区得到认可与广泛执行。邓秉文表示,仲裁裁决也可能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情况主要有当事人一方到法院申请撤销,或当事人一方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法院受理申请后,将重点监督仲裁的相关程序方面,只要存在程序方面的违法,法院便会依法予以撤销,如无程序违法,法院则予以支持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邓秉文表示,所谓“一裁终局”,是指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一经作出裁决,就不能上诉。其基本含义在于,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是国家认可的资产处置方式

中国银监会、国家财政部2005年联合印发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26条规定:“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邓秉文告诉记者,这表明仲裁与诉讼一样都是国家认可的、规定的解决金融纠纷、处理不良资产的法律依据。

“仲裁法律文书具备 "呆账核销"法律依据。”邓秉文表示,依据相关规定,仲裁法律文书可以当作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法律依据。2005年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印发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2010年财政部印发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两份通知均表明了金融不良资产以及金融呆账可以通过仲裁法律解决。也就是说,仲裁法律文书可以当作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法律依据之一。

仲裁法律文书还具备 “税前扣除”法律依据。依据相关规定,仲裁法律文书可以当作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31日施行的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7条第8款载明:“仲裁机构的仲裁法律文书”为“企业资产损失确认证据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意味着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法律文书可以作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之一,这也是企业解决重复纳税的又—条法定途径。

仲裁法律文书在房地产登记中有法律效力

2008年7月1日实施的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邓秉文表示,上述规定明确了仲裁法律文书在房地产登记中的法律效力,打破了过去的房地产登记必须双方申请或由法院强制执行的做法,为房地产权属纠纷仲裁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报记者曾兴华 通讯员叶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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