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评聘 惠州市出台实施方案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惠州日报 2016-09-12 15:49

改革范围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人员过渡和职称评审。

教师职务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本报讯 (记者张 斐)记者日前从市教育局获悉,《惠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正式印发,旨在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

农村学校任教超3年表现突出者优先评聘

《方案》提出,具体评价标准综合考虑农村学校和教学点实际,对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和教学点任教。农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课题、发表论文、计算机成绩、外语成绩等不作刚性要求。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根据《方案》,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岗位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改革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

9月15日前完成已取得职称者职称过渡工作

《方案》明确,9月15日前完成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人员的职称过渡工作。对符合条件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学校和主管部门应于9月20日前按要求完成新岗位设置方案的报送和审核工作,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10月10日前完成新方案核准工作。

《方案》强调,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应在学校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学校教师根据竞聘方案确定的空缺岗位使用计划,按高级、中级、初级的空缺岗位等额推荐评审人数,评委会根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按省里统一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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