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创建敷衍塞责将被追责 《惠州市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督导问责办法》下发

惠州日报 2016-09-19 15:40

本报讯 (记者龚 妍)记者从昨日下午召开的惠州市文明城市常态化工作推进会上获悉,《惠州市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督导问责办法》已出台下发。

根据《办法》,督导问责的对象为全市各级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的各县(区)、市直和驻惠各责任单位、各主要镇街。督导问责的内容主要是以 《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惠州市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重点建设提升方案》等为主,督促各地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迎检各项工作。重点督查《测评体系》达标情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情况、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重点建设提升工作和中央、省市部署的其他重点工作等。督导方式主要为常态化联合督查,包括市领导分工督查,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巡视督查,专属志愿者督查,委托第三方测评,挂点督查等多种方式。

《办法》提出,对于推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各项工作不给力的,将按照情节轻重程度,通过下发整改通知、实施约谈诫勉、进行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责任追究。记者了解到,督导结果还将作为科学发展好班子考核、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强化行政问责。

以下情况将被问责

1、在创建工作中,对上级指令、政令执行不力,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创建工作部署,未能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创建工作任务,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

2、在创建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举措不力、敷衍塞责、不作为不担当导致工作被动、落后,造成不良后果的;

3、牵头单位不负责,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等给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作中弄虚作假,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工作资料和工作情况,对全市创建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6、拒不落实督办工作事项,或存在的问题经督办仍未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

7、在第三方模拟测评中成绩落后或者倒退比较明显的;

8、在国家、省文明办组织的创建工作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从重处理。 (龚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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