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保密性助企业摆脱资金危机 商事仲裁不公开进行保障商业秘密不会在解决纠纷中泄露

惠州日报 2016-09-29 15:24

看着车间生产线又开始忙碌起来,惠州市某电子企业老总林先生长长舒了一口气。去年这个时候,一场货款纠纷差点让这个企业陷入破产境地。“感谢惠州仲裁为我的纠纷案件进行保密,让我避免陷入更大的纠纷危机,也为企业赢得了筹集资金的时间,赢得了企业翻盘的机会。”林先生说。

仲裁保密性助企业走出危机

林先生的公司主要生产电子零配件,公司规模不大,但是近年来订单不断。去年下半年,公司遇到了一场纠纷危机:由其供应电子零件的一家手机企业拖欠他们一笔210万元的货款迟迟未付,加上林先生在其他生意上投资失败,导致公司的流动资金捉襟见肘。“那时给我们供应材料的一家供应商听到风声,知道我们财务出现了危机,虽然离合同应付款的期限还有一段时间,但供应商担心要不回货款,天天来催款。”林先生说。

供应商担忧林先生发生付款危机,要求提前支付货款,林先生认为合同约定时间未到不肯支付,双方各执一词产生纠纷,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引起的或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于是一方向惠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惠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案件,并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在庭后达成和解,供应商同意林先生的公司按合同约定时限支付货款,但必须优先支付货款。

林先生坦言,当时公司的资金确实陷入危机。如果当时供应商走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时,其他供应商听到风声一同逼债,企业可能因此倒闭。幸亏仲裁具有保密性,不公开审理案件,为企业赢得了筹集资金的时间。后来该手机企业支付了拖欠货款,林先生顺利地度过了危机。

对商事仲裁保密性同样认可的还有惠州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吴先生。他说,公司经常会有一些知识产权的案件,里面有一些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愿意社会公众参与和旁听。仲裁是保密的,不会向外界公开,这样可以有效帮助企业解决保密性问题。

仲裁不公开进行避免商业秘密泄露

“对企业来说,知识产权、营销策略、客户名单、价格成本等均是商业秘密,有时一个细节的外泄都可能让竞争对手超越,而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惠州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邓秉文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我国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均有仲裁不公开进行的类似规定。同时,相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应该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合议庭意见等,也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的看法。

邓秉文认为,商事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特征,而保密性是商事仲裁的特点之一,是引导当事人运用仲裁解决纠纷的原因之一。保密可以使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在解决纠纷中泄露,也不会因为诉之仲裁而失去应有的商业机会、市场信誉、信息资源和业务前景。因此,仲裁法实施20周年来,特别是随着仲裁社会公信力的不断提升,当前,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选择仲裁作为合同或协议争议解决方式,这也为仲裁机构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本报记者曾兴华 通讯员叶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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