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走被扣摩托4人分别获刑8个月

惠州日报 2016-08-08 16:51

本报讯 (记者赖金朗 通讯员马 塨 黄宇静 吴卫)趁人不备,私自将被扣的摩托车开走。日前,惠东县平海镇刘某锋等4名被告人被惠东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11月14日,惠东县公安局平海派出所在对辖区内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进行清查时,在该镇佛岭路段发现被告人刘某锋、卢某伦、徐某枫与徐某耿(另案处理)存在无驾驶证驾驶改装无号牌摩托车等违法行为,并依法将4辆摩托车暂扣在平海派出所,告知上述4人提供相关车辆证件到派出所处理。后刘某锋等4人尾随民警到了派出所,发现停车场无人看管,于是与被告人刘某宏一起商谋,由刘某锋在外面望风,其余4人则进去将4辆被扣押的摩托车开走,得手后逃离现场。当日9时30分,公安机关在惠东县港口大桥附近将被告人刘某锋、卢某伦、刘某宏、徐某枫4人抓获。

惠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锋、卢某伦、刘某宏、徐某枫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刘某锋等人盗窃的本属于自己的财物,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等情节,分别判处4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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