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仲裁时效为2年 买卖合同的仲裁还有时效限制?
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因购房问题产生过经济纠纷,其后,张先生长期不向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最终张先生依《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被涉案房地产公司以过了仲裁时效相抗辩,张先生的仲裁请求最终不被支持。“仲裁还有时效限制?”张先生满怀疑惑地问道。
惠州学院副教授李铁喜告诉记者,仲裁保护民事权利是有一定时间条件限制的,权利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请求仲裁机构保护,仲裁机构才依仲裁程序予以保护。超过一定期间,仲裁机构不再保护。
一般民事和经济纠纷适用普通仲裁时效
据了解,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就是仲裁时效期间。仲裁时效,根据其期间的长短和适用的不同范围,可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两大类。
普通仲裁时效,又称为一般仲裁时效,是指一般民事、经济纠纷普遍适用的仲裁时效。适用范围十分广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情况,都用该仲裁时效。根据《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另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以一般仲裁时效也为2年。
“另一类是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仲裁时效。”李铁喜表示,这种时效的期间短于或长于普通仲裁时效,按此又分为短期仲裁时效和长期仲裁时效。应当注意的是,在适用效力上特殊仲裁时效应优于普通仲裁时效,也就是说,对于某一法律关系,有特殊时效规定的应适用该特殊时效,没有特殊规定时才适用普通时效。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时效制度上的体现。
四种纠纷适用1年短期仲裁时效
据介绍,根据法律对仲裁时效期间长短不同的规定,特殊仲裁时效在实务中又可以分为以下3种:第一种是短期仲裁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下列纠纷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不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这四种,都是权利人比较容易发现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也是比较容易查清并应及时处理的民事纠纷。所以,短期仲裁时效的期间主要是适用《民法通则》上述规定的1年期间。”李铁喜说。
第二种是长期仲裁时效。所谓长期仲裁时效,是指时效期间超过2年又不满20年的仲裁时效。长期仲裁时效的期间,比一般仲裁时效长(即超过2年,不含2年),又比最长仲裁时效短(即不满20年,不含20年)。长期仲裁时效一般只规定在单行法当中,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29条就明确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第三种是最长仲裁时效。所谓最长仲裁时效,是指仲裁时效中最长的、期间为20年的仲裁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以最长仲裁时效原则上为20年。
当然,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此外,仲裁时效因提起仲裁或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面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报记者曾兴华 通讯员叶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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