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须以书面形式表达 惠州仲裁委介绍如何订立有效仲裁协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仲裁环境的优化,仲裁作为快速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法律途径,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但不懂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让不少当事人错失采用仲裁解决争议的最好时机。
日前,惠州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邓秉文就如何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仲裁协议三项内容缺一不可
什么是仲裁协议?邓秉文介绍,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此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及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必备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三项内容:仲裁请求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择的仲裁机构。邓秉文解释,仲裁请求的意思表示,就是说仲裁协议中应当出现 “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类似的措辞。仲裁事项,即是对全部的争议还是对部分争议行使管辖权。在实践中,“仲裁事项”在仲裁协议中一般表述为: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由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指的是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哪一个仲裁机构仲裁要明确。
“这三个实质条件要同时具备,才是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仲裁协议都是不完备的,其法律效力就有可能受到质疑,从而导致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得到有效解决。”邓秉文说。
据介绍,在形式上,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要用书面的形式表达,口头达成的无效。另外,书面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仲裁条款,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合同时,在该协议或合同中订立的把将来可能发生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仲裁协议的第二种表现形式是补充仲裁协议书,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将现有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但在实践中,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坐下来谈判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所以建议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就订立好仲裁条款。”惠州仲裁委建议双方当事人采用示范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裁决书未写明执行期限的应立即执行
不少当事人还想了解仲裁的方式和裁决的执行情况。邓秉文说,仲裁和调解相结合是中国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可以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在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责任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
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公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邓秉文介绍说,中国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目前加入《纽约公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40多个。这意味着惠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上述140多个缔约国得到相应的承认和执行。
本报记者曾兴华 通讯员叶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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