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注意下月起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1万元

惠州日报 2016-07-22 17:24

本报讯 (记者田铁流 通讯员涂惠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91个城市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自8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为试点城市之一。

试点范围为91城市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

《公告》称,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 (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内容包括,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但需注意的是,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持金税盘或税控盘到税务机关申请增加专用发票票种,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票种后对金税盘或税控盘进行变更发行(授权),主管税务机关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专用发票必须填写完整全票面信息

《公告》称,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即单份专用发票可开具的最高不含税金额为9999.99元。

针对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填开的区别,普通发票的填开购货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以只填“名称”,而专用发票填开必须全票面信息 (项目)填写完整。

开具普通发票后,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普通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 “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专用发票后,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专用发票的,需由购买方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如属开具有误或购货方拒收的,由开票方自行申请《信息表》。开票方凭《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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