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待用电力设备被抓 获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报讯 (记者赖金朗 通讯员马 塨黄宇静 吴 卫)变压器配电箱内的铜块及电线也去偷盗。日前,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了解,2015年10月24日晚9时许,被告人金某携带剪刀、电筒等作案工具,来到惠东县大岭镇大洲路口计划将安装在路口处的变压器配电箱内(尚未交付使用)的铜块及电线剪断盗走。当金某拆下一部分铜板之后,突然有人用电筒照射过来,并发现了金某鬼鬼祟祟的行为,金某慌慌张张地丢下电筒等工具逃走。为逃避抓捕,金某竟纵身一跃跳下西枝江,游泳到对岸,在桥墩下待了一夜。第二天天亮时,贼心不死的金某又返回到该路口的变压器旁,发现变压器的门箱还没有上锁,于是再次爬上变压器配电箱,将前一天晚上拆剪下来的电线和铜板装到随身携带的塑料编织袋内离开 (经认定价值13700元)。被告人将这些电线和铜板低价转卖给收购废品的商贩,仅获得数百元。2016年1月10日10时许,金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惠东县平山蕉田信昌鑫苑销售中心路段,发现该中心对面停放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没有上锁,金某上前准备将该车(经认定,价值3204元)盗走时,被市民当场抓获后报警。
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能当庭认罪,第二次盗窃为未遂等情节,依法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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