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能管岗位最高罚3万元 惠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发布
本报讯 (记者田铁流)记者日前获悉,市经信局对原《惠州市能源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重新制定,新制定的 《惠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发布,有效期5年。
《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更新并公布惠州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所称能源管理人员,是指重点用能单位涉及能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重点用能单位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从业人员。能源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加入惠州市节能专家库,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节能工作。
《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必须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从业人员,切实发挥其作用,扎实推进能源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开展能源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并通报监察结果;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奖惩机制,对在能源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能源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造成能源浪费或不良影响的予以批评和处罚。
《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且未报市节能监察中心备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二条,由市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市节能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能源管理人员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一条,由市节能监察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三条,由市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能源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能源管理职责,造成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对其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所在单位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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