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引入第三人增强定纷止争能力 惠州仲裁委率先探索仲裁程序引入第三人制度
生产的音箱质量出问题,产生的44万元赔偿该由谁承担?最近惠州市两家公司因赔偿问题各执一词,并将争议提交到仲裁庭。因争议涉及第三人的情况,惠州仲裁委员会率先探索试行仲裁程序引入第三人制度,促使争议得到公正平和裁决。
引入第三人制度,数十万赔偿金找到“主”
惠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所需的音箱产品全部由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生产,光电公司将这批音箱外壳喷漆工作全部交给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完成,要求将音箱喷成黑色。
去年6月,电子公司发现音箱产品发白,经过检测是油漆质量出了问题。于是电子公司从应付光电公司的货款中扣取44万元作为赔偿款。光电公司认为音箱产品发白问题是科技公司所喷的油漆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所导致,于是要求科技公司赔偿他们已支付的44万元赔偿的60%,但科技公司拒不承担赔偿。因为双方签订的《供应商采购协议》,约定产生争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于是,光电公司向惠州仲裁委申请仲裁。
庭审上,双方对于赔偿责任各执一词。就在案件陷入僵局的时候,惠州仲裁委建议仲裁庭启动仲裁程序引入第三人制度。在光电公司的请求下,第三人电子公司作为证人出具了证人证言。正是电子公司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和证言,对厘清各方责任起到了关键作用。最终,仲裁庭作出裁决,判定科技公司支付赔偿款20.6万元。
惠州市率先探索在仲裁程序中引入第三人制度
随着近年我国经济社会蓬勃发展,以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作用不断增强。但日趋复杂的矛盾争议,常常不可避免涉及仲裁协议订立方以外的第三人。
据了解,民事诉讼中设立第三人制度,是为了简化案件程序,减少诉累,提高审判效率。但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的仲裁法都没有像民事诉讼法一样规定第三人制度,这导致仲裁作为司法实践中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第三人的问题上遭遇了尴尬。
“当前涉案仲裁第三人的客观存在以及问题的复杂化,在现行仲裁法尚未修改的前提下,急需各仲裁机构通过完善其相应仲裁规则,制定《第三人参与仲裁特别规则》以及其内部《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第三人问题行为指引》等方式方法,有序解决第三人参与仲裁的问题。”惠州仲裁委有关负责人说。
作为全国仲裁“两化”试点的惠州仲裁委,率先探索在仲裁程序中引入第三人制度,并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结合多年仲裁实践,制订了《惠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引入第三人参与仲裁程序的试行方案》,并在2016年全国仲裁“两化”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向全国仲裁机构介绍了《试点方案》内容。
该负责人表示,仲裁第三人区别于诉讼第三人,仲裁协议当事人以外自身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自身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但对本案裁决有至关影响的人都为第三人。“在仲裁制度中设立第三人制度,对定纷止争将起到很大作用,有利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据了解,按照《试点方案》规定,在现行仲裁法下,仲裁程序中引入第三人制度,必须符合仲裁案件的第三人或主动申请参加已开始的仲裁程序或被引入已开始的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要求追加第三人参与仲裁案件的等工作程序才能启动。
本报记者 曾兴华
通讯员 邓秉文 叶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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