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实行自愿申请分类审核 惠州市出台办法规范总部企业认定

惠州日报 2016-06-09 19:19

如何认定总部企业?总部企业有哪些基本条件?为方便企业组织申报,近期,《惠州日报》“政策知多点”栏目,将分期推出 《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办法》提出,其认定范围适用于电子信息、石化、汽车及零部件等先进制造业企业,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金融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批发、零售等商贸流通业企业及其他符合惠州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总部企业的认定。

总部企业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分类审核、社会公示、政府认定、动态监督等制度。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含分支机构)不少于2家,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根据企业的职能、规模、辐射面等,划分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或职能型总部企业。(据市政府网站信息 田铁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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