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5年内禁入食品行业 产销含非食用物质硼砂粽子被吊销生产许可证
本报讯 (记者张 斐 通讯员许 魁)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有关规定,依法对因生产、销售含非食用物质硼砂的“迷你枧水粽”食品的龙门县福龙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作出吊销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要求法人代表黄某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时,市食药监局依法将该公司列入食品药品“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这是该局自2014年承接食品生产监管职能以来,按照 《食品安全法》首次对合法食品生产企业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也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2015年6月11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抽检中发现,龙门县福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迷你枧水粽”含非食用物质硼砂。市食药监局转由龙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理后,龙门县食药监局将案件移送给龙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处理,并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名。
2015年10月19日,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为该公司负责人,2015年5月10日,黄某为了争取广州某海鲜城的粽子订单,决定在其公司生产的80只“迷你枧水粽”内擅自添加非食品原料硼砂,并作为样品送至该海鲜城。龙门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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