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迁出惠州 惠州市出台办法规范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此前出台的 《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提出,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企业)向市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外资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其他类型企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三,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四,企业出具承诺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地址不从惠州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惠州纳税义务的承诺书;五,企业所在县(区)政府的意见;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
受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审核。
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总部企业,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据市政府网站信息 田铁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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