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民商事仲裁不是一回事 受理机构各不同,当事人找准仲裁机构可少跑腿
“我们被拖欠了半年工资,听说仲裁可以帮我们讨回工钱。”日前,老韩和几名被欠薪的工友来到惠州仲裁委员会,他们希望通过劳动仲裁讨回工资款。
“你们走错地方了,我们是民商事案件仲裁机构,你们反映的情况属于劳动仲裁范畴,不归我们管辖。”接待他们的惠州仲裁委工作人员耐心地解释了情况,并引导他们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仲裁委主要解决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
劳动仲裁和民商事仲裁有不同吗?像老韩一样因为不清楚两者之间关系而多跑腿的市民还不在少数,惠州仲裁委工作人员透露,每个月他们都会遇上几次这样的情况,每次他们都会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引导他们到人社部门反映诉求。
“许多人把"民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概念混淆了,其实他们有所不同。”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惠州仲裁委仲裁员梁小军告诉记者,劳动仲裁是在职工与企业事实上已形成了劳动关系(或签合同或未签)的前提下发生的纠纷,主要是解决个人和单位的劳资纠纷等问题。依照 《劳动法》和国务院下发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仲裁委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而仲裁委是一个带有民间性质的机构,主要解决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梁小军介绍了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之间的不同。他说,在仲裁范围上,劳动仲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民商事争议中仲裁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民商事争议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制度
梁小军介绍,在管辖范围方面,劳动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当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处理;民商事争议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制度,也就是说,惠州仲裁委受理案件不受地域管辖,是否管辖案件由当事人协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诉讼的关系上,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民商事争议仲裁则采取自愿原则,实行或诉或裁的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
在仲裁的申请方面,劳动仲裁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民商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记者了解到,在仲裁裁决的效力方面,劳动仲裁不是一裁终局,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民商事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报记者曾兴华 通讯员邓秉文叶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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