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材料造假企业将被“摘帽” 6种情况可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惠州日报 2016-05-14 20:46

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如何申请变更调整?哪些情况将撤销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惠州市出台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区)经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部门,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

《办法》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评价不合格,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办法》提出,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办法》提出,因本办法第十五条原因被撤销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市经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终止和撤销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对认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认定或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县(区)经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的企业应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所在地县(区)经信部门审查后报市经信部门。市经信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和收齐相关材料后,30天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作出复议决定。

(据市经信局网站信息 田铁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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