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历史建筑个人最高罚款20万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
西湖是惠州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报记者王建桥 摄
昨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该条例是惠州市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启动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明确,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最高罚20万元。
背景
缺乏具有地方特色法规,保护压力大
1991年,惠州成为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去年10月,惠州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市住建局局长甘少权说,这对惠州市的名城保护提出了新要求,现有保护的不足日渐显现,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大保护力度,提升保护实效。
同时,现行上位法虽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定,但对于惠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而言,尚缺乏具有地方特色和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利用惠州市成功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良机,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是构建长效保护机制的迫切需要。
基于此,市人大常委会将《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列为今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甘少权说,2013年以来,市住建局先后牵头起草并报市政府批准了《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惠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去年初对以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了综合评估,为名城保护的立法工作奠定了较扎实的基础。
去年10月,惠州市启动条例的起草工作,经过专家论证会与公众咨询会,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后,条例在今年5月17日经十一届1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现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
内容
增加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
条例分为总则、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保护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四十二条。
记者发现,对比此前公布的公示稿,昨日的审议稿中最明显的变化是将预先保护期加了期限,限期为12个月,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预先保护期限内不得损毁、拆除预先保护对象。对具有保护价值尚未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等提供了保护。
审议稿中,对破坏历史建筑物的行为惩罚方式做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其中,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物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在征询意见时,市财政局提出按照相关规定,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者开展一项事业就设立一项专项资金,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在审议稿中,第六条对内容进行了修改,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做了详细说明。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护资金用于普查、测绘、认定、抢险、规划编制、修缮补助、奖励、学术研究等方面,主动接受财政和设计部门的监督。
此外,为避免责任不清和相互推诿情况的出现,审议稿增加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也就是说,国家级、省级、市级历史文化建筑物等,管辖的乡镇政府也具有主体责任,一旦出现破坏行为,乡镇政府会受到法律追责。
建议
单独章节或条款规定西湖保护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活化利用是对历史街区和建筑的最佳保护办法,要有更为明确有力的措施,从政策、资金、工艺、市场等方面进行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返回历史建筑工作生活,利用历史建筑开展特色经营、文化体验和研究等活动,增强传统文化氛围,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创造更加优良的软环境。
同时,西湖是惠州的重要标志,在历史文化方面影响深远。建议以单独章节或者条款来规定西湖的保护内容,要对西湖与城市的关系、景区及周边区域的空间布局、自然地貌、植被林相、水质保护、建筑格局与规模等进行界定和规定,以突显条例的地方特色,同时也可为下一步西湖保护专门立法明确方向。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应对建设性破坏现象设置门槛,规范程序,强化人大和社会民意的监督制约力,构建责任追究机制,防止保护工作本身发生偏差而对历史文化遗存造成损害。
本报记者黄晓娜通讯员马学青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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