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租出意外转租人被判担责 区法院审结一房屋转租纠纷

惠州日报 2016-04-22 22:08

本报讯 (记者赖燕珍 通讯员李憬新 周小平)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房客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该由谁担责?日前,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转租人罗某被判赔出租人损失126911元。

据了解,出租人邹某与承租人罗某于2012年2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邹某将其所有的一处房屋(二层半)出租给罗某使用,租赁用途为居住,居住人数为9人(含小孩3人),租赁期限为一年,从2012年2月18日至2013年2月18日止。合同同时约定,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邹某同意,罗某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或作除住宅之外的其他用途,罗某在承租期间应自觉保管好财产及注意人身安全,如在租赁期间由于罗某自己的原因而致人财物有损伤(损失)的话,邹某不负任何责任。合同签订后,罗某支付了半年租金并交付押金,邹某把房屋钥匙交给了罗某的妻弟张某,后半年租金由张某转交给邹某。

租赁期间,未经罗某同意,张某将房屋的第二、三层用于临时出租盈利。案外人王某及妻子就租住在张某临时出租的房屋内。入住后,王某的妻子李某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邹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因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李某的家属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令邹某赔偿李某父母等的损失125683.6元。邹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邹某赔偿后,以承租人罗某违反租赁合同为由诉至大亚湾区人民法院,要求罗某承担其赔偿李某家属费用、诉讼费用、房屋空置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大亚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与邹某签订合同后,交纳租金、房屋押金等相关费用,邹某交付了房屋钥匙,涉案房屋已实际交付罗某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罗某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改变房屋用途,用于对外出租盈利,增加房屋使用风险,造成实际损失,邹某主张因罗某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法判决罗某赔偿邹某126911元,其中125683.6元为邹某承担的因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支付给李某家属的赔偿款,1227.4元为该侵权纠纷中邹某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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