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环保执法者进场检查或被罚 惠州市新修订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征求意见

惠州日报 2016-04-27 21:50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惠州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市环保局对《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在市环保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征求意见稿重新调整了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处罚裁量,增加了6个类别共20个违法行为的裁量;新增违反《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10种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更加细化对违反大气法的处罚裁量

“此次修订更加细化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处罚裁量。”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裁量标准依据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在违反排污监管制度类别中,增加了“超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采取措施防治生产污染”、“未按规定使用燃料设施”等6个类别共20个违法行为的裁量。

同时,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类别中,增加了“阻碍环境执法”类别的处罚裁量,对造成环境事件(故)的处罚裁量,细分出了“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裁量;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中,增加了“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等楼层内建设餐饮服务项目”、“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等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违法行为的裁量,为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被罚

《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拒绝环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进一步完善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即日起欢迎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5日。详细情况可上市环保局网站了解。

本报记者黄晓娜 通讯员惠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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