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营改增”对接最后1厘米 惠州市各县区地税局相继开具代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市地税局全面落实营改增助推地方经济发展。 本版图片均为本报采集
地税工作人员向纳税人解读“营改增”。
税宣月主题活动现场。
税务联合办税大厅中开设“营改增”绿色通道。
“营改增”自5月1日起实施。
自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确保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惠州市地税局各级单位积极联合各自对应单位深化合作,组织内部及纳税人举行各类专题讲座,积极落实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两代”业务操作,平稳推进“营改增”国地税相关工作的顺利衔接,做好“营改增”对接“最后一厘米”。
依托纳税人学校积极开展专项培训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涉及大量新政策落实和“营改增”业务办理。对此,惠州市地税局以纳税人学校为载体,围绕“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及涉税业务办理等重点内容,通过定期面授、座谈交流和个性化辅导等方式开展内外部一系列培训辅导,提高内部人员以及试点范围内纳税人正确掌握“营改增”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落实“营改增”操作,明确“营改增”纳税流程。
3月11日至13日,博罗县地税局在长宁举办了为期三天的营业税征收管理实务培训班,全局64人参加了此次培训,邀请专家为全员详细解读掌握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关系,诠释了 “应税行为”、“征税范围”的涵义,对营业税的起征点、“营改增”的整体进程、每个行业营业税的征税规定,以及对5月份“营改增”前应如何进行营业税税收清理检查、清理的要点。
据统计,仅一季度,全市各县(区)地税局便请国家总局专业人才库姚晨老师等专家对地税局工作人员及本次“营改增”范围内纳税人举办了12场/次系统培训,参与人数1600多人次,有效提高纳税人对“营改增”的认识和认同,帮助纳税人及时、正确地掌握“营改增”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为“营改增”工作顺利进行打好基础。
此外,为了确保本次“营改增”平稳顺利推进,市、县(区)两级地税局相继联合县国税局,邀请纳税人展开多场相关业务培训,帮助企业进一步深化对“营改增”的认识。随着时间的推进,惠州市地税局也不断推出各类专题培训,确保“营改增”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如,4月24日,惠阳区局联合区国税局利用周末时间举办营改增“两代”业务现场培训会,全区地税系统代开发票岗及发票管理岗共50多人参加了培训,本次培训对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地税有关工作的顺利衔接,尤其是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工作有重要的意义将极大方便纳税人办税缴税。
全面落实“营改增”各项工作
为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惠州市地税局积极开展营业税税收清理检查和清理工作,进一步夯实 “营改增”税收征管基础,规范征管流程,促进风险管理效能的提升。如,组织对使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的存量发票进行清理,全面核实纳税人领购地税监制发票情况,合理控制自开票纳税人用票量,并做好冠名发票已使用根联和未使用发票的清理工作。同时,积极提供地税类发票的样式、参数、用票量等数据和资料供国税部门参考。此外,组织“营改增”行业的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清理核实欠税数据,比对分析异常申报情况及建安历史风险数据,全面加大“营改增”欠税清理追缴力度。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涉及“营改增”的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纳税评估,以评促收、以评促管。
为更好地落实“营改增”工作,惠州市各县区级及向国税部门互换共享信息。目前,仅惠阳地税局便动向国税部门提供涉及“营改增”的行业的纳税人涉税信息32.15万条,提供所需的必要数据和近年来的有关政策、管理制度办法,配合帮助国税部门熟悉四大“营改增”行业的管理,为国税部门下阶段的税收征管工作打好基础。积极协助国税、财政部门掌握“营改增”行业的税源情况,共同测算“营改增”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为了方便纳税人,5月1日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后,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过渡,惠州市各县区地税局积极联合国税局召开专题会议,深入协商,紧密合作,形成通盘的工作推进合力。4月25日,博罗、龙门、仲恺、惠阳等县区相继在预生产环境成功开具代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标志着营改增准备工作又取得阶段性成果,为5月1日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打下坚实基础。
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营改增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现将相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关键时点要知晓
2016年4月30日前,请您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2016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您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如果您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二、发票领用早知道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起,如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政策了解多渠道
全面推开营改增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较为复杂。欢迎您积极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尽快掌握和熟悉营改增政策及征管操作流程。如果您想详细了解营改增有关政策,请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网址:www.chinatax.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微信和客户端,或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时间紧、任务重,如税制转换给您带来暂时不便,敬请谅解。我们将全力以赴做好工作,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将不便留给税务人,将方便带给纳税人,确保营改增顺利实施!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4月20日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问答
问:营改增后哪些纳税人要到地税机关办理哪些增值税业务?
答:营改增后有两类业务由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发票,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所有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
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因此,暂由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的销售不动产业务,主要就是已经在房地产管理机关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或已计入单位的固定资产,再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商品房)不在此列。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税机关代征。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的,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增值税。
问: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税?
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对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有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后,原税收优惠政策还延续吗?
答:营改增后,对个人出售住房征收增值税,基本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为:
(一)全额征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分地区适用优惠政策:
1.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问: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需要提供哪些凭证?
答: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问:个人销售二手住房征收增值税后,税负比以前征收营业税时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呢?
答:营业税下,个人销售二手房需缴纳5%的营业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二手房交易增值税税负较原营业税税负没有增加,略有下降。
例如,某人将其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以100万元对外销售,其应纳增值税:100÷(1+5%)×5%=4.76万元,原应纳营业税100×5%=5万元。因此,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二手住房应纳增值税较原营业税减少了2400元,税负下降。
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后,税负比以前征收营业税时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呢?
答:营业税下,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缴纳5%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月租金收入未超过3万元的,可免征营业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征收率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负较原营业税税负没有增加,略有下降。
例如:某人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0万元,其每月应纳增值税:10÷(1+5%)×1.5%=0.143万元,原月应纳营业税10×1.5%=0.15万元。因此,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纳增值税较原营业税减少70元,税负下降。
本报记者韩树峰 通讯员刘慧周 李婧婧 钟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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