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醉驾致人死亡 赔付80万元获刑1年3个月

河源日报 2021-06-11 08:35

○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魏秀燕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醉驾入刑已经实施10周年。日前,东源县人民法院披露几起犯危险驾驶罪案件,其中张某醉驾致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向被害人亲属赔付80.29万元。

去年1月15日傍晚,被告人张某在东源县船塘镇某村家中吃饭喝了酒,次日凌晨6时许,驾车载江某从船塘出发前往市区。6时40分许,行至205国道灯塔路段时,与国道左侧围栏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江某当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张某本人受伤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救治。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张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07mg/100mL。2020年8月,东源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张某向被害人亲属赔付80.29万元。2020年9月,东源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去年5月,被告人吴某晓在漳溪井口村饮酒后驾驶车辆与村道围墙发生碰撞,导致车辆损坏及车上人员受伤。经检测,吴某晓血液酒精浓度高达298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

今年1月,被告人吴某辉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源城区源江豪庭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5辆车发生碰撞,在逃离现场2个多小时后被抓获,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62.31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

今年1月至今,东源县人民法院受理因醉酒驾驶引发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共40件,其中涉摩托车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占了半数;因醉驾引发的交通肇事罪案件1件。

今年3月21日,被告人戴某辉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江东新区古竹镇路段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在事故现场睡着,血液酒精浓度为138.41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15日,缓刑3个月。

办案法官表示,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就会被判定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犯危险驾驶罪将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判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最低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醉驾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酒驾害人害己,希望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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