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两男子双双获刑并处罚金
○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陈碧霞日前,市中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紫金县法院的一审判决,钟某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苏某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8年春节是钟某彬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拘役3个月后,重回社会的第一个合家团聚的节日。本该是喜庆的日子,钟某彬却在背地里干起了与毒品有关的勾当,钟某彬伙同苏某权在2018年春节至2019年10月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吸毒人员事先联系钟某彬,后由苏某权将毒品拿给吸毒人员的方式,在河源市范围内以微信转账或现金交易等方式,多次共同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张某、李某等6人。钟某彬又于2019年5月至10月间,在河源市范围内多次单独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张某、林某和李某等8人。苏某权于2019年9月间在紫金县范围内单独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张某、黄某和钟某等5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彬、苏某权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共同或单独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钟某彬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再犯本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钟某彬、苏某权在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犯罪活动中,钟某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苏某权起到次要的作用,系从犯,就两被告人的共同犯罪部分依法对苏某权从轻处罚。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钟某彬、苏某权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我国刑法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一直保持高压态势,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两名被告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虽不满10克,但是他们多次共同或单独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属于情节严重,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办案法官提醒,在生活中一定要远离毒品,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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