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继承编
《民法典》继承编共四章、45条,该编大部分法条是从《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承袭而来,或完全沿用旧法规定,或进行文字性修改,或进行实质性修改。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现身说法,为我们诠释继承编修改规则下的亮点设计。
记者:《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范围如何限定?
李律师:采取概括式方式,扩大遗产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此规定改变了《继承法》采取“列举+概括”方式限定遗产范围,对遗产的范围不再进行一一列举,有利于将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财产列入遗产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记者:《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形式、遗嘱效力有何新规定?
李律师:在遗嘱形式方面,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相关要求。在遗嘱效力方面,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有利于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记者:《民法典·继承编》在代位继承制度方面有何亮点设计?
李律师: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明确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举个案例说明,如小华的父母在小华的爷爷奶奶去世后也去世了,只有小华和大伯相依为命。后小华的大伯不幸离世,大伯一辈子没有结婚,只有小华一个亲人,那么小华可以继承其大伯的遗产吗?按《继承法》,小华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据此继承其大伯的遗产,只能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而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遗产要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上交给国家。但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侄、甥可代位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小华可以继承其大伯的遗产。
记者:《民法典·继承编》如何处理无主遗产?
李律师:明确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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