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把现行婚姻法、收养法进行合编,终于使得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婚姻家庭编注重与现代社会的最新发展相衔接,对社会以及婚姻家庭生活的引导具有更大价值。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现身说法,为我们诠释婚姻家庭编规则的亮点设计。
记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近亲属等法律概念如何规定?
李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记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有何新规定?
李律师:删除禁止结婚及无效婚姻条款中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有关内容,新增“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被撤销”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障碍,是否结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记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协议离婚方面有何亮点制度设计?
李律师: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同时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
记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如何应对恶意拖延离婚?
李律师:新增离婚法定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其在《婚姻法》规定的5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情形基础上,新增了一款法定离婚情形,此条款可以有效避免一方无缓和矛盾、挽回婚姻的意愿,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的情况。(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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