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首宗洗钱罪案宣判
○本报讯记者雷宇烁通讯员叶金婷李晶晶郑仕艺近日,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戴某某洗钱罪案提起公诉,该案是河源市首宗洗钱罪案。紫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9年4月间,黄某某(已判刑)将部分受贿犯罪所得,交由被告人戴某某管理。其间,戴某某明知黄某某所掌握的财物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符的情况下,仍将交由其管理的黄某某受贿犯罪所得款20万多元,以自己的名义放贷给他人,以掩饰、隐瞒黄某某犯罪所得。戴某某明知是他人受贿犯罪所得,仍协助放贷给他人,转移资金,以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河源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不断强化反洗钱工作协作配合,2020年6月16日联合召开了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座谈会,并签署了《联合打击洗钱犯罪的合作备忘录》,从信息交流通报、洗钱金融情报协查、涉嫌洗钱犯罪线索查办反馈等方面明确了合作内容,为惩治洗钱犯罪夯实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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