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物权编(下)
《民法典》的通过可谓意义重大,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为此,我们邀请到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彦红,为我们诠释物权编规则的亮点设计。
记者:《民法典·物权编》对抵押物转让如何规定?
李律师:《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此规定放开了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不再秉持《物权法》对抵押物转让采取的否定态度。这顺应了实践需求,如个人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再次转让时,受让人自愿承受转让人的债务并继续以受让的房产进行抵押,这种转按揭的做法也并不影响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
记者:《民法典·物权编》如何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
李律师:除上述放开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完善:(一)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海域使用权被纳入抵押物的范围,为蓝色国土开发提供资金上的助力。删去禁止耕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为土地经营权抵押预留了制度空间。把将有的应收账款纳入了权利质押的范围,为“新基建”融资大开方便之门。(二)限制了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一规定有力保护了善意取得财产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正常的交易安全。
记者:《民法典·物权编》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方面有何亮点设计?
李律师:主要有以下三个亮点设计:(一)《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了居委会对业主大会的设立和选举工作的指导及协助的义务。(二)明确了物业和业主对于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的相关责任。《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三)业主表决事项的门槛被降低。《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表决规则,区分了参与表决的规则和通过规则。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只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其表决就是有效的。决定一般事项,只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而决定重大事项,需要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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