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暂行办法》下月起施行 申请著作权登记时缴纳的登记费可获政府资助
○本报讯记者郝晓楠记者昨日从市版权局了解到,《河源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著作权人在申请著作权登记时缴纳的登记费可获得政府资助。
目前河源市著作权登记数量不多,不适应著作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与“示范区”“排头兵”和“两个河源”建设不相适应。为降低著作权人维权成本,强化著作权保护和运用,调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创作作品的积极性,提高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意识,推动版权兴业,促进河源市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市版权局制定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资助对象、申请方式和不予资助的情形。资助对象为当年取得国家、省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具有河源市户籍的自然人,或者在河源市注册登记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提出申请。申请采取书面方式,须提交下列材料: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表;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付费发票;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申请人银行账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作品著作权变更登记、撤销登记或补充登记的;依据其他文件已经免收、已经停征著作权登记费的;已经享受著作权登记补助的;其他不予资助的情形。
根据《暂行办法》,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标准为每件20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标准为每件300元。同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年度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多为50件,同一自然人每年度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多为20件。资助资金以当年预算为限,实施总额控制,先申请先得、资助完即止。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对申请作品不属于资助范围或不予资助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版权局申请复核。而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市版权局有权要求受资助人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并通知著作权登记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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