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总则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其中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也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总则编在《民法典》中起着统领性作用,各分编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现身说法,为我们分编解读《民法典》下的权益保障规则。
记者:《民法典·总则编》如何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李律师:无论是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熔炉》《素媛》,还是“张宝战案”“王振华案”,儿童性侵事件都是社会痛点、人性污点。《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此条规定回应了民众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呼声,威慑警示潜在违法作案者,进一步筑牢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屏障。
记者:《民法典·总则编》对见义勇为的行为如何规定?
李律师:《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分别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仅从法治上对救助者提供最大保障,而且还增强了法治的道德底线,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记者:《民法典·总则编》如何体现对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李律师: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次民法典对此作出规定,是回应互联网时代对民法的需求,通过概括性指引性规定,给数据和虚拟网络财产的立法保护指明了道路。(黄欣)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