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购买“问题房”结果被骗30多万元

河源日报 2020-09-10 08:21

近日,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诈骗案件,龙川的杨某夫妇想以低价购买两套“问题房”,结果一共被骗了32.62万元。河源达伦律师事务所李彦红律师提醒,在购买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前应三思而后行,并了解核实房产与房主的信息,避免被骗。

案情回顾:

没有工作又嗜赌的骆某,声称他人委托其出售“问题房”,价格比市场便宜许多。杨某夫妇得知后非常心动。为取得杨某夫妇信任,骆某不仅带杨某夫妇参观“问题房”,还虚构自己的人际关系,谎称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房产证。2017年7月5日,杨某夫妇表示想要购买位于龙川县城某楼盘的“问题房”,并交了10万元作为订金。而后的大半年,骆某以办理手续、交房款等借口多次向杨某夫妇要钱。

某楼盘的“问题房”还没到手,2018年3月24日至3月27日,杨某夫妇又分六次转账人民币10.67万元给骆某,用于购买位于龙川县城另一小区的“问题房”。钱付了一笔又一笔,两套房子的房产证却始终不见踪影。在累计付给骆某人民币32.62万元后,骆某突然失联,杨某夫妇才恍然大悟,原来“遇上骗子了”。骆某被抓获归案时,其所骗钱财已全被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分文不剩。

律师提醒:

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的房屋有多个共有人,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套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10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去衡量就不划算。

交易房屋是否在出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还被人租赁。那么买受人很可能得到一套不能及时入住或使用的房产。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较多纠纷因此产生。

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唯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

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等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买受人在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从银行骗贷出来。若被发现,所有责任可能都要自己承担。

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对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问题应全面考虑,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

律师点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此案件中,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杨某夫妇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知将财产处置给骆某,骆某已构成诈骗罪。其中骆某的诈骗罪数额累计人民币32.62万元,满足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当在第二个量刑幅度确定刑罚。(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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