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依法审结潘亚海申请国家赔偿一案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潘亚海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赔偿决定,决定赔偿其经济损失。特以登报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源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河城法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认定潘亚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潘亚海不服,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河中法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撤销原裁判的刑事判决,改判潘亚海无罪。
潘亚海于2020年3月17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现依法审理并作出决定。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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