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彦红结合审判实践,对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记者:本次新修订的《规定》,利率是如何修订的?
李律师:本次修订将原来的24%和36%的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以2020年8月20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LPR为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为15.4%,相较于24%和36%,实现了较大幅度的降低,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相适应,也为民间借贷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预留了一定空间。
记者:《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保护上限是15.4%吗?
李律师:不准确。本次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采取的是浮动利率机制,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202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为3.85%,3.85%的4倍为15.4%。所以,目前民间借贷利率进入了以LPR为基准的浮动新周期。
记者: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类型有哪些变化?
李律师:一是新增加了职业放贷无效,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中“授权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二是套取金融机构转贷,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认定为无效,删除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
记者:《规定》的溯及力如何?
李律师:根据《规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因此,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界,已经受理的案件原则上继续适用原规定,新受理的案件适用新规定。考虑到自2019年8月20日起,原有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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