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男子获刑6个月处罚1万元
○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刘绍焕陈碧霞日前,紫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杜某波犯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杜某波承包了工程项目,至2015年8月,被告人杜某波拖欠61名工人工资共计285785元,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经紫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告人杜某波仍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造成几十名工人上访,后由发包方先行垫付上述所拖欠的工人工资。2020年1月5日,被告人杜某波在其家属的协助下,偿还发包方20万元后,发包人表示不再追索剩余款项。
紫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波明知拖欠工人工资,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工人工资已发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于用人单位和包工头,一定要信守承诺,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在受到道德谴责的同时,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工资被恶意拖欠后,要第一时间寻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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