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今年因为疫情影响,许多中小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得到支付,缓解中小企业现金流短缺难题,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实守信,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出台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彦红律师,为我们解读此背景下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
记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适用的主体和范围是什么?
李律师:该条例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出台的。本条例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记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在解决账款拖欠方面主要有哪些保障措施?
李律师:1.付款期限有限制。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2.禁止变相延长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3.拖欠有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4.提供融资便利。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记者:对拖欠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有什么限制和惩戒措施呢?
李律师:1.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实施限制措施。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3.建立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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