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恶意损坏拍卖房屋法院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罚1000元

河源日报 2020-08-18 07:34

○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陈碧霞魏秀燕日前,东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被执行人恶意损坏司法拍卖房屋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某罚款1000元。

在吴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13日,东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应偿还吴某本金及利息、律师费60.94万元。因刘某逾期未还,2019年7月17日,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某恳请法院给予2个月筹集款项的时间,但到期后刘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依法对刘某名下位于江东新区华南城十里东岸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19年11月8日,买受人杨某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下了该房产,法院责令刘某尽快搬离,且不得损坏房屋固定设施。刘某提出搬家需要时间,答应过了元宵节即自动搬离,在征得买受人同意后,房屋暂缓至2月2日交付。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刘某逾期未搬。

2020年3月,买受人杨某去查看房产时发现刘某仍未迁出,一气之下将该房屋大门换了锁。经法院组织双方协商沟通,刘某最终迁出该房产。因对杨某私下更换房屋门锁行为不满,刘某在搬迁时故意拆除了房屋内部的房门、柜门等。杨某发现后随即报警,并通知法院处理。经过法院办案人员的教育,刘某对其破坏房屋的行为诚恳认错,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将被破坏的部分恢复了原状。鉴于刘某认错态度良好和事后积极补救,经合议庭讨论,东源县人民法院对刘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刘某因在期限内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依法拍卖其名下房产。刘某逾期不搬出该房之外,还恶意损坏已被拍卖的房产,属于严重破坏司法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处罚款10万元以下、拘留15天的处罚。

被执行人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妥善保管好其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被执行财产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阻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只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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